注射死刑有医生完成吗(注射死刑有医生完成吗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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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死刑由谁执行
由专业人员执行。法警将被执行人带到执行室或者执行车之后,将其固定在注射床上,连接心率测量仪,等接收到审判人员发出的死亡命令后,专业人员将针头扎入被执行人血管,然后启动特制注射泵。该注射泵已经事先设定好了注射药物的计量、时间,执行人员只需按钮操作即可,注射泵将保证上述三种药物足量地全部注入被执行人的静脉内。上述过程结束后一段时间内,待法医人员确认死亡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注射死刑怎么执行?
1.执行人员将与注射泵相连的针头扎进死刑犯的静脉血管,与平时的静脉注射完全相同。这一过程中,执行人员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
2.执行人员对注射泵进行适当调节,执行号令发出后,执行人员按一下注射泵上的注射键,药物开始注入死刑犯体内。很快,电脑显示屏上的脑电波从有规律的波动变成几条平行的直线,脑电波的前后变化被清晰地印在纸上。这将作为死刑报告的主要内容。
3.将由法医根据心跳、呼吸等来确认罪犯死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注射死刑是怎么执行的请介绍下
就是安乐死。 是国家现在还是试行阶段的。 无痛苦。 半小时左右死亡。但是刑刑时大部分还是枪决。 注射死刑具体就是上车在车上拴起睡着,像救护车。只有一只手臂能从指定的洞口伸出注射。 从睡着的车门侧面伸出。注射后慢慢睡着就死了。
有没有用打针的方式执行死刑的?
有没有用打针的方式执行死刑的?目前来说 还没有 广东应该是主要的
广州首次药针处死犯人 (2001年12月07日 09:20)
本报讯 (记者张影李波)近日,广州市中院首次成功执行注射死刑。被执行人谢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成为本省第一个尝试注射死刑的犯罪分子。行刑时间只花了约5分钟,执行地点在广州某机关法院中心。
5分钟结束生命
由于在执行前,谢某已被告知使用注射方式行刑,行刑当天谢某显得非常配合。验明正身后,司法警察将罪犯带到执行室,罪犯躺在紧靠屏风的一张特别制作的行刑床上,屏风的另一面是4名行刑者及其控制设备,双方互不照面。法警将行刑者的头部、躯干、脚分别用三条皮带固定,一只手臂穿过屏风上的圆孔,固定好后由有关专业人员将留置针头插入罪犯静脉,连接好注射药物通道,这是行刑前的准备工作;接着法警按动药水推进器的开关,药水缓缓输入谢某的手臂。到法医上前检查前后只经过5分钟的时间,谢某平静地躺在床上死去,没有任何挣扎的迹象。
据悉,中国首次执行注射死刑的案例是在1997年的4月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4名贩毒分子死刑,并以公告性形式宣布施行注射死刑。该案的张荣才成为中国自1997年新的《刑事诉讼法》颁布后,首个经历注射死刑的人。执行过程仅用了32秒,其余三名罪犯分别用了40秒,35秒和58秒就在“飘飘渺渺”中结束了生命。
走向专业的执行室
按照昆明会议的精神,广东省法院将等待时机成熟将注射死刑执行推广全省。
按照要求,执行室应由受刑室、行刑室、停尸间、观察室等组成。受刑室与行刑室之间有窗口相通。受刑室和观察室有单向玻璃隔离,与停尸间相通。执行室有三个以上的执行床,上面配置固定装置和传送尸体的设备。另外执行室还有自动注射泵,减少人工失误。
注射执行死刑用麻药
据悉,昆明中院采取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药品,不是剧毒性药物,而是采取麻醉及致死药物,使死刑犯没有痛苦的感觉。对施行注射死刑的罪犯使用剧毒药致死,还是麻药致死一度成为法学界专家争论的焦点。根据分析,剧毒药成本价格低,效果明显,罪犯死去的时间短,但是这个过程中,罪犯有痛楚的反映;如用麻醉药,罪犯无痛苦、无抽搐、临床死亡时间短,致死效果稳定可靠,药物在麻醉心脏后神经很快进入昏迷状态,因此也没有疼痛的感觉,但是药物成本高。在经过几千次动物实验后,终于选定使用麻药。药剂量则通过罪犯的体重来确定。
行刑时,执行的4名法警各自从4支同液体量同颜色的针剂中取用一支,其中一支是致死性药物,一支是辅助性药物,另外两支为生理性盐水。至于谁拿到的是什么药水,法警自己也不知道。
广东省法院有关人士强调,注射死刑是我国刑事审判工作适应入世,向全世界展示我国司法制度科学、文明、人道崭新面貌的需要。
注射要有三个条件
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于今年9月4日通过了《关于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明确提出,人民法院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固定的执行室和相应的专门设备。执行室应建立在固定刑场内。执行室包括相互隔离的行刑室、受刑室和观察室。室内应配备特制的执行床、注射泵和消毒器械等。
二是有经过专门训练的司法警察,负责提押、固定罪犯和执行死刑工作。
三是要有专职法医,负责监督、指导执行死刑药物的使用,监测、确认罪犯死亡工作。
此外,《规定》还制定了严格的报批程序。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中级法院,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请高级法院审核批准,并报最高法院备案。最高法院还要求,各地中级法院在首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前,高级法院应对其场所、设备等进行考察,条件不具备的不能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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