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奖励(江苏省造血干细胞捐献)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一些例子,帮助你更好地理解苏州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奖励和江苏省造血干细胞捐献之间的关系。
献血有什么奖励政策
根据《献血法》和《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每两年开展一次全国无偿献血表彰活动,表彰和奖励在无偿献血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单位、省(市)和部队友桐。自1998年《献血法》实施以来,全国已累计开展10次表彰,无偿献血奉献奖获奖人次逾180万,在鼓励更多社会公众参加无偿献血方面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为持续营造无偿献血良好社会氛围,拓展无偿献血招募工作模式,鼓励更多单位和个人参与无偿献血活动,我委会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对《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版)》进行修订,形成《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22年版)》。
修订后的《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22年版)》共五章二十七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增加“无偿献血奉献奖终身荣誉奖”奖项(第六条第四项),获奖标准为“累计获得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3次以上者”,终身荣誉奖仅表彰一次。二是根据《志愿服务组织基本规范》(GB/T40143-2021)调整了“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获奖标准(第八条),并将“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时间”纳入评选条件。三是调整了“无偿献血先进省(市谈首)奖”获奖标准(第九条第二项),在强调巩固定期献血者队伍的同时增加千人口献血率等指标,获奖省(市)应当在“表彰年度内,当地献血人群中定期好侍坦无偿献血者比例或千人口献血率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四是为增加表彰工作准确性,提升工作效率,减轻基层血站工作负担,明确表彰信息报送途径(第十七条),要求各地充分利用全国血液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系统平台实现表彰相关信息的申报、核对和确认。五是进一步明确“定期无偿献血者”、“定期无偿献血者比例”和“千人口献血率”定义,明确统计口径,增加办法的可操作性和评价的科学性。
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奖励
捐献骨髓是完全的志愿行为,没有任何的经济补偿。会颁发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
捐赠过程:
1、将在中国造血干细胞供体数据库中搜索患者。初始匹配成功后,将通知患者身体检查和诊断。如果分析结果一致,则将执行以下步骤。没有它,捐款将是不可能的。
2、完全匹配后,根据患者的时间表,在入院前五天入院,进行简单的体格检查,并每天静脉动员四天(有关动员的说明,请参阅造血干的基本知识)单元格列)。
3、他们在第0天住院,在第1-4天注射动员剂,并在第5天收集。
扩展资料: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及有关军事单位对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给予了奖励。捐献造血干细胞的特别奖由中国红十字会和卫生部颁发。
骨髓捐赠有两种类型:
一种是捐赠造血干细胞。像血小板捐赠一样,自体输血比血小板捐赠要花费3-4小时更长的时间。在此之前,需要一周的刺激时间以增加外周血中造血干细胞的比例。该药物未发现任何明显的副作用,通常发烧1或2天。尚未发现长期的副作用。
另一种是骨髓穿刺术,以获取扁平骨中的红色骨髓。通常,以前上棘为穿刺点。需要麻醉剂,穿刺部位可能会疼痛1-2天。很少穿胸骨。尽管该区域的骨髓质量良好,但很容易暴露和破坏胸腔的内部结构。
在中国采用的第一种类型是收集外周血造血干细胞。通常,人体中有3,000克,一次收集50-100克。之后,注意事项与献血相同。也就是说,请勿在1天内用眼睛接触水。它可以在大约10天(7-14天)内完全恢复。
个人无偿献血后有什么优惠奖励?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是指对无偿献血事业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按照规定的奖项、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国家级表彰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 表彰奖项及获奖标准
第五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项分为 “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和“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 第六条 无偿献血奉献奖,用以奖励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 铜奖,自愿无偿献血达20次以上的献血者; (二) 银奖,自愿无偿献血达30次以上的献血者; (三) 金奖,自愿无偿献血达40次以上的献血者。 第七条 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单位奖,捐款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设施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单位; (二)个人奖,捐款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设施价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个人; (三)特别奖,长年为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及部门。 第八条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用以奖励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 “一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20小时的志愿者; (二) “二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240小时的志愿者; (三) “三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360小时的志愿者; (四) “四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480小时的志愿者; (五) “五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600小时的志愿者; (六) “终身荣誉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超过十年且累计时间超过15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3000小时的志愿者。 第九条 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用以奖励积极支持无偿献血事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地、州、盟)。其获奖标准为: (一)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 (二)当地献血人群中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达到50%以上; (三)15-55周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无偿献血知晓率应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应达到75%以上;在校青少年应达到95%以上; (四)当地新闻媒体积极播放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其中每日早7时至晚10时广播、电视等媒体确保播出2次以上; (五)辖区内70%以上的公共场所,如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等,免费设置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 (六)根据当地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设置布局合理、数量适当的固定献血屋(点)。 第十条 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做出贡献的军队和武警部队。其获奖标准为: 官兵无偿献血知晓率达到95%以上、自愿无偿献血100%的军队和武警部队军级(独立师)以上单位。 第十一条 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用以奖励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奉献奖,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的捐献者; (二)特别奖,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2次以上的捐献者,或者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且自愿无偿献血20次以上的捐献者。
第三章 表彰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相关申请材料的收集、报送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统计、初审工作。 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总后勤部卫生部组成“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负责对无偿献血表彰奖项的审核、评定、审批。 第十三条 各地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表彰: (一)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 (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一星级至三星级)。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表彰: (一) 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 (二)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四星级至五星级); (三) 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 第十五条 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总后勤部卫生部负责表彰: (一)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 (二)无偿献血促进奖; (三)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 (四)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 (五)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 (六)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特别奖。 第十六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符合相应奖项获奖标准的,由个人、单位或当地采供血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表彰奖励权限上报地市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 (二)地市有关部门收集、统计相关申请材料,并报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 (三)省级有关单位对各地市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制定评定合格名单,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7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后,由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对各省和军队有关单位上报的合格材料进行复核,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对曾在不同地区参加无偿献血的献血者提出申报的,各地应认真核对有关献血者信息,及时受理,不得拒绝受理符合表彰条件献血者的申报要求。
第四章 表彰的监督
第十八条 申报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经核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经进行奖励的,审批机关将撤销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参与无偿献血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在无报酬的情况下,自愿捐献自身血液的行为。 固定无偿献血者是指至少献过3次血,且近12个月内献血至少1次,并承诺未来一年之内再次献血的。 第二十一条 表彰评定的无偿献血次数按以下规定进行折算统计: 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计算; 机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单位按1次,2个治疗单位按2次计算; 《献血法》颁布前的无偿献血次数可以累加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籍在华人员于中国大陆地区献血后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表彰的各类奖项为荣誉奖励。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及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表彰奖励方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1999年7月12日发布的《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同期废止。
关于苏州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奖励和江苏省造血干细胞捐献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标签: 苏州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奖励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