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技术管理规范(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技术管理规范)
在本次分享中,我们将会谈论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技术管理规范的相关知识,并且还会解释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技术管理规范。
2022年9月器官移植法规
目前来看暂时不会出这样的器官移植合法化,每部法律都有考量和具体细则!并且法律的出台需要长时间的积累和调查,器官移植目前仅限于捐献移植,买卖器官移植目前在法律层面属于违法行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第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
第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对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六条 国家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
第二章 人体器官的捐献
第七条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第八条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第十条 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第三章 人体器官的移植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二)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
(四)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进行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除依据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考虑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需求和合法的人体器官来源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
第十三条 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并向原登记部门报告。原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2日内注销该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家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成功率、植入的人体器官和术后患者的长期存活率,对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估,并及时公布评估结果;对评估不合格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遵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对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感染疾病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第十七条 在摘取活体器官前或者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前,负责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应当向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提出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不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医疗机构不得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医务人员不得摘取人体器官。
第十八条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收到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意见:
(一)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是否真实;
(二)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
(三)人体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适应症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经2/3以上委员同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活体器官捐献人说明器官摘取手术的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等,并与活体器官捐献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二)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存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确认除摘取器官产生的直接后果外不会损害活体器官捐献人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保存活体器官捐献人的医学资料,并进行随访。
第二十条 摘取尸体器官,应当在依法判定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死者的尊严;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应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用于移植的器官以外,应当恢复尸体原貌。
第二十一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除向接受人收取下列费用外,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
(一)摘取和植入人体器官的手术费;
(二)保存和运送人体器官的费用;
(三)摘取、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药费、检验费、医用耗材费。
前款规定费用的收取标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订。
第二十三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个人资料保密。
第二十四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将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订。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的;
(二)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
(三)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据职权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依照《执业医师法》或者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取费用的,依照价格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
(二)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
(三)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一)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
(二)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或者胁迫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摘取人体器官的;
(三)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列举的情形的。
医疗机构未定期将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体器官移植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刚存上的脐带血可放弃储存吗
刚存上的脐带血可放弃储存。
脐带血是产妇分娩时从脐静脉中提取的残留在脐带和胎盘中的血液,一般由医生或助产士采集,再交由取血员送到脐血库。脐血库内设公共库和自体库,公共库接受公众脐带血免费捐献,用于全国临床治疗或科研。
在国家卫健委发布的《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中指出,造血干细胞是目前我国唯一可以应用于临床的干细胞,仅能来源于骨髓、外周血以及脐带血。
而脐带血移植已经可以应用于治疗:血液系统疾病(包括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瘤及其他某些恶性肿瘤等恶性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放射病、重型地中海贫血等)、某些恶性肿瘤、部分遗传病、先天性疾病及代谢性疾病等。
扩展资料:
作用:
脐带血中含有大量的干细胞,干细胞是生命的种子,它会分化成人体的各种细胞,结出各种不同的果实——血液细胞,神经细胞,骨骼细胞等等。随着科技的发达,医学专家研究出利用脐带血中的干细胞来治疗疾病的方法。
干细胞是具有自我更新、高度增殖和多项分化潜能的细胞群体。这些细胞可以通过分裂维持自身细胞的特性和数量,又可进一步分化为各种组织细胞,从而在组织修复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近三十年来的医学研究发现,脐带血中含有非常丰富的造血干细胞(HSC),可以重建人体造血和免疫系统,可用于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血液系统、免疫系统,以及遗传代谢性及先天性疾病。因此,脐带血已成为造血干细胞的重要来源,已经被广泛地应用于临床,是宝贵的人类生物资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脐带血
造血干细胞移植简介
目录
1 拼音 2 英文参考 3 概述 4 操作名称 5 造血干细胞移植的适应证 6 准备 7 方法
7.1 1.造血干细胞移植的类型 7.2 2.造血干细胞移植的预处理 7.3 3.造血干细胞的采集和移植
8 注意事项
8.1 1.造血干细胞移植的疗效 8.2 2.注意防治下述造血干细胞移植的合并症
1 拼音
zào xuè gàn xì bāo yí zhí
2 英文参考
stem cells transplantation
3 概述
造血干细胞移植(stem cells transplantation)是目前治疗白血病最为有效的方法,此外,许多恶性肿瘤和遗传性疾病,以及再生障碍性贫血也可通过此方法获得治愈。造血干细胞移植的本质是将正常的造血干细胞植入患者体内,利用造血干细胞具有不断自我复制和分化的能力来重建患者造血功能。
造血干细胞好比人体造血器官的“种子”,我们的血细胞(红细胞、白细胞、血小板)都是由它分化、成熟而来的。造血干细胞移植是目前治疗白血病最为有效的方法,此外,许多恶性肿瘤和遗传性疾病,以及再生障碍性贫血也可通过此方法获得治愈。
造血干细胞移植的本质和基本步骤是:1)移植前预处理,使用超大剂量的放疗或化疗,最大限度地消灭体内残存的肿瘤细胞,同时抑制患者免疫系统,使供者造血细胞能够顺利植入;2)根据供者造血干细胞来源的不同,可采集供者骨髓,或外周血干细胞,或脐带血干细胞作为移植的“种子”;3)将正常的造血干细胞通过患者静脉输入体内,造血干细胞能自动定居在患者骨髓内,利用造血干细胞具有不断自我复制和分化的能力来重建患者造血功能,通常需要1~2月的时间,免疫功能的恢复需长达6月~1年的时间。
4 操作名称
造血干细胞移植
5 适应证
1.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 主要适应证包括:
(1)恶性肿瘤疾病:如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髓细胞白血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淋巴瘤、神经母细胞瘤及多发性骨髓瘤。
(2)非恶性血液病:如重症再生障碍性贫血、Faconi贫血、地中海贫血、纯红再障,以及先天性再生不良性贫血。
(3)遗传性疾病:如骨硬化病、联合免疫缺陷症、WiskottAldrich综合征等。
nb
6 准备
1.患者
(1)选择合适病例,年龄最好在45岁以下。
(2)向患者及家属详细说明治疗的利弊,以取得医患双方的配合。
(3)制定周密的实施计划。
(4)全面体检,特别要注意有无感染病灶。
(5)血液学、免疫学及心、肺、肝、肾功能的检查。
(6)组织配型(HLA血清学检查和混合淋巴细胞培养等)。
(7)拟定模型测定照射剂量。
(8)术前10d开始服用肠道灭菌药物。
(9)术前8d理发,药浴后进无菌室,并开始无菌饮食。
(10)术前7d留置静脉导管。
(11)术前6~3d化疗,同时补充入水量、静滴碳酸氢钠和口服别嘌呤醇至骨髓输注日。
(12)术前2d休息。
(13)术前1d照射(以1次性全身照射为例)。
2.供者
(1)体检及常规化验。
(2)组织配型(同患者)。
(3)循环累积自身血液贮存。
(4)在手术室麻醉后采集干细胞,并过滤加肝素抗凝,干细胞作计数及培养。采髓过程中输入自身血液。
7 方法 7.1 1.造血干细胞移植的类型
(1)根据造血干细胞供者的不同可分为:
①同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syngeneic stem cells transplantation):供、受者组织相容性抗原基本相同,见于同卵双胎孪生子之间的移植。这种移植是治疗重症再障的最理想方法,但同基因供者的机会极少,且不适合用于遗传性疾病的治疗。
②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allogeneic stem cells transplantation):供、受者为同一种族,供、受者虽然基因不完全相同,但要求主要组织相容性抗原一致。这种移植适用于治疗各种类型的白血病和造血系统恶性疾病、重症遗传性免疫缺陷病、以及各种原因引起的骨髓功能衰竭,如再障等,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疗效最好的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通常按供者来源不同又分为同胞兄妹供者和无血缘关系供者的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
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供者选择条件。
A.HLA抗原的匹配:人类决定HLA抗原的HLA基因位于第6号染色体的短臂上,HLA基因决定了细胞表面带有以下抗原:Ⅰ类抗原,包括HLAA,B,C抗原;Ⅱ类抗原,包括HLADR,DP,DQ;此外,还发现有Ⅲ类抗原,其对异基因移植的重要性尚待证实。同胞兄妹中HLA完全相合的机率为1/4,而在中国人中无血缘关系供者HLA相合的机率仅数万至十万分之几,联决于患者HLA基因表现频度。
B.供者选择:供者年龄应<60岁,无严重心肝肾及骨髓疾病,无活动性肺结核及巨细胞病毒感染。移植前应对供者作仔细的病史询问、体检和实验检查。
(2)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autologous stem cells transplantation):预处理超剂量放、化疗前,采集患者自己的一部分造血干细胞,分离并深低温保存。待超剂量放、化疗后再回输给病人,以此重建造血功能。适合于淋巴瘤和实体瘤的患者,经治疗已获完全缓解的急性白血病病人,若无合适的异基因供者,也可考虑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3)根据造血干细胞来源的不同可分为
①骨髓移植(bone marrow transplantation,BMT):通过多点骨髓腔穿刺,抽吸含造血干细胞的骨髓血混合液,是经典的移植方法,效果可靠。但采髓需在全麻或硬膜外麻醉下进行。
②外周血干细胞移植(peripheral blood stem cells transplantation,PBSCT):使用动员剂将造血干细胞从骨髓中释放到外周血,再通过血细胞分离机从循环血中收集造血干细胞。与骨髓移植相比,具有采集方便、供者不需麻醉、移植后造血恢复快、而GVHD发生率和严重程度并无明显增加的优点。由于其发展的时间尚短,远期疗效以及是否能彻底代替骨髓移植尚待定论。
③脐带血干细胞移植(cord blood stem cells transplantatlon,CBSCT):胎儿脐带血中含有大量具有增殖活力的造血干细胞,且免疫原性不成熟,在同胞兄妹中HLA配型不完全相合者也能植活,无关供者脐带血干细胞移植仍需要作HLA配型。由于受采集的脐带血干细胞数量限制,目前脐带血干细胞移植主要用于儿童患者。
7.2 2.造血干细胞移植的预处理
(1)预处理的目的:清除患者体内残存的肿瘤细胞或骨髓中的异常细胞群;抑制及摧毁受者体内的免疫细胞,使移植的造血干细胞得以成活。
(2)预处理方案:白血病患者经典的预处理方案有两种:①CY+TBI方案:环磷酰胺60mg/kg×2天,全身照射80~100Gy,分两次完成。②BUCY方案:白消安4mg/kg×4天,环磷酰胺60mg/kg×2天。重症再障及遗传性免疫缺陷病的病人预处理方案常用环磷酰胺50mg/kg×4天,也可在此基础上加小剂量TBI或全淋巴照射(TLI)。
7.3 3.造血干细胞的采集和移植
(1)骨髓造血干细胞的采集
①在进行BMT前2~3周,采用“蛙跳式”自体储血法,收集供者自体血800~1000m1备采髓时使用。
②供者在麻醉的情况下,用采髓针在供者的髂前或髂后上棘作多点穿刺抽取骨髓血。对于重症再障病人,若进行synBMT所需的有核细胞数仅为0.35×108/kg,所需采集的骨髓血量约200ml;AlloBMT所需的有核细胞总数应达3×108/kg,通常所需的骨髓血量一般在800~1000ml左右。
(2)外周血造血干细胞的采集:供者经造血 *** 因子(GCSF或GMCSF:5μg/kg×5~6天)动员后,使用血细胞分离机选取单个核细胞(MNG)分离程序,全血流速35ml/min,终点为2倍全血容量(约8~10L),终体积200ml,采集的MNC用流式细胞仪检测CD34+细胞数,要求CD34+细胞数达2×106/kg以上,通常需采集1次到数次。
(3)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的采集:健康产妇分娩时待胎儿娩出后,迅速结扎脐带,以采血针穿刺脐静脉收集残留于脐带和胎盘内的脐带血。通常所需的有核细胞数应>1×107/kg(受者体重),若需分离和冷冻保存,应至少达2×107/kg。
(4)造血干细胞移植:异基因造血干细胞在采集后当天经静脉输入给患者,若供、受者ABO血型不合,应将红细胞分离去除,常用羟乙基淀粉沉淀或血细胞分离机作骨髓细胞淘洗。自体造血干细胞加含10% DMSO的冷冻防护液,经程控速率降温后置-196℃液氮保存,待预处理完成后在40℃水浴中迅速解冻后直接回输给病人。输入的造血干细胞会自动在受者骨髓中定居。
8 注意事项 8.1 1.造血干细胞移植的疗效
(1)急性白血病:
①儿童标危组患者经适当化疗,可达长期缓解,通常不主张在CR1期作移植,而在CR2时再做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移植后长期存活30%~50%。
②儿童高危组和成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CR1期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后5年以上长期生存者达50%。
③急非淋白血病患者CR1期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后长期缓解50%~70%。
④急性白血病同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后,长期生存率低于异基因移植,5年生存率约50%~60%,这是因为缺乏移植物抗白血病作用(GVL)。
⑤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疗效又次于同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长期存活者不到50%,原因是除缺乏移植物抗白血病作用之外,还存在移植物被白血病细胞污染的问题。
(2)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
①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是目前能治愈慢粒的唯一方法,在慢性期进行移植的患者,5年存活率达80%,而在加速期或急变期接受移植者,复发率可高达50%。故对慢粒病人,应尽早作HLA配型,以免错过治愈患者的时机。
②由于CML基因病变在于细胞水平,通常放、化疗很难除去CML的Ph1阳性细胞,CML患者一般来说不适合作自体移植,体外长期培养或药物处理及反义BCR/ABL寡核苷酸等方法从移植物中除去Ph1阳性细胞再作移植,可能是今后的发展的趋势。
(3)重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同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是再障病人的最佳治疗选择,但机会太少。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适合于年轻患者。30岁以下,有同胞兄妹供者应首选,移植后治愈率可达60%以上。拟作移植者,应尽量减少输血,以免激活淋巴细胞,增加移植排斥的机率。30岁以上患者可先用免疫抑制剂,如环孢素A、ATG等,无效时再考虑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
(4)遗传缺陷性疾病:重症联合免疫缺陷症、重症地中海贫血、遗传性无丙种球蛋白血症等遗传缺陷,可通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使造血或免疫功能得以重建,疗效可达80%左右。
(5)其他恶性肿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瘤、乳腺癌、卵巢癌、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等,若有合适供者,经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均可获得较好的疗效。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对骨髓未受浸润者可取得较好疗效,随着肿瘤细胞体外净化技术的发展,其应用领域将进一步拓宽。
正确和妥当地处理患者在造血干细胞移植期间出现的合并证是关系到移植最终成败与否的关键。
8.2 2.注意防治下述造血干细胞移植的合并症
(1)免疫缺陷性感染:移植后患者处于严重粒细胞缺乏和免疫缺陷状态,移植后1月内以粒细胞缺乏最突出,此期以细菌性感染为常见,尤其是革兰阴性杆菌败血症多见,真菌感染也可发生,此期患者应住入层流病房给予环境保护。免疫功能需一年或更长的时间才能完全恢复,移植后3月~1年内,威胁生命的感染主要来自病毒,尤其以巨细胞病毒引起的间质性肺炎最严重,亦可有细菌、真菌和寄生虫感染等。
(2)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是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成功后的一个最严重的并发症,系由供者免疫活性T细胞对抗患者体内存在的抗原所引起,可能与次要组织相容性抗原有关,按GVHD出现的时期分为2类:
①急性GVHD:常在移植后100天内发生,移植后10天内出现者称超急性GVHD。主要涉及的靶细胞有皮肤、肝脏和肠道。临床表现为皮肤红疹、斑丘疹、水疱甚至剥脱性皮炎;腹痛、大量水样腹泻;肝功能异常伴进行性高胆红素血症。皮肤活检可确诊,必要时可考虑肝及肠粘膜活检。急性GVHD的临床分级见表1。
对急性GVHD重点在于预防,常用的方案是甲氨蝶呤+环孢素A,预防性用药应持续至移植后3~6月。若发生急性GVHD,可用大剂量甲泼尼龙冲击治疗:20mg/(kg·d)×3天,继以10mg/(kg·d)×4天,以后每4天减量一次至1mg/(kg·d)。必要时可加抗淋巴细胞单克隆抗体或抗胸腺细胞球蛋白(ATG)。急性GVHD病死率为10%~30%。
②慢性GVHD:发生在移植后100天之后,发生率25%~40%。临床表现可局限于皮肤(局限型),类似于硬皮病,皮肤色素沉着或减少,也可广泛损害内脏(广泛型),肝功能损害而导致肝硬化、胆汁潴留性黄疸,以及肠道病变、吸收不良综合征等。局限型预后良好,广泛型预后较差。
治疗慢性GVHD,强调早期应用免疫抑制剂对多数患者有效。常用泼尼松、硫唑嘌呤、环孢素A、环磷酰胺等,抗胸腺细胞球蛋白(ATG)也有一定疗效。
(3)间质性肺炎:发生间质性肺炎的中位时间是移植后60天,45%与巨细胞病毒(CMV)有关,15%由其他病毒引起,血清检查CMV抗体阳性的受体,或接受CMV抗体阳性的供者供髓,则移植后发生CMV感染的机会较多。鉴于CMV间质性肺炎的病死率高,对CMV抗体阳性的患者,可在移植前-8天至-1天,静滴丙环鸟苷(ganciclovir),5mg/(kg·d),qd,或膦甲酸钠(Foscar),在移植后白细胞和血小板恢复后再用药7~14天预防CMV间质性肺炎。如已发生了间质性肺炎,除使用上述抗病毒药物,可加量静滴丙环鸟苷至5mg/kg,q12h,此外,还可使用抗CMV免疫球蛋白。
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合法吗
按照国家规定,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在一定条件下是合法的,要求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二级甲等以上,并有相应的仪器设备。
二、人员基本要求:医生、护士 应具备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医院具备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
四、实施造血干细胞移植前,应当向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人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详情请参看《江苏省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我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资源,促进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高新技术的发展,确保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应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是指以人体造血干细胞移植为目的,具有采集、处理、保存和提供造血干细胞的能力,并具有相当研究实力的特殊血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脐带血采供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脐带血为与孕妇和新生儿血容量和血循环无关的,由新生儿脐带扎断后的远端所采集的胎盘血。第四条 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实行全国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标准,统一规范和统一管理制度。第二章 设置审批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我国人口分布、卫生资源、临床造血干细胞移植需要等实际情况,制订我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的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第六条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设置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的申请、验收和考评提出论证意见。专家委员会负责制订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建设、操作、运行等技术标准。第八条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的申请者除符合国家规划和布局要求,具备设置一般血站基本条件之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基本的血液学研究基础和造血干细胞研究能力;
(二)具有符合储存不低于1万份脐带血的高清洁度的空间和冷冻设置的设计规划;
(三)具有血细胞生物学、HLA配型、相关病原体检测、遗传学和冷冻生物学、专供脐带血处理等符合GMP、GLP标准的实验室、资料保存室;
(四)具有流式细胞仪、程控冷冻仪、PCR仪和细胞冷冻及相关检测及计算机网络管理等仪器设备;
(五)具有独立开展实验血液学、免疫学、造血细胞培养、检测、HLA配型、病原体检测、冷冻生物学、管理、质量控制和监测、仪器操作、资料保管和共享等方面的技术、管理和服务人员;
(六)具有安全可靠的脐带血来源保证;
(七)具备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和运转经费的能力。第九条 设置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应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状况;
(二)拟设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名称、规模、任务、功能、组织结构、资金来源等;
(三)拟设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服务对象、需求状况、机构运行的预测分析;
(四)拟设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五)拟设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将开展的业务项目、技术设备条件和技术人员配备的资料;
(六)审批机关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第十条 符合申请条件者,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推荐,上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第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设置申请后,根据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组织专家委员会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论证和审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设置批准书。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第三章 执业许可第十二条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开展业务必须经执业验收及注册登记,并领取《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许可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监制。第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执业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证明,验收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者。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第十四条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注册登记机关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第十五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应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批准书;
(二)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验收合格证明;
(四)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和验资证明;
(五)执业用房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六)脐带血采供计划报告书,包括采集和供应范围等;
(七)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手册;
(八)审批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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