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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十万个为什么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最高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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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医院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哗耐方针。贯彻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应急工悉好作原则,建立应急管理网络,并行使相应的权力和职责,各级有关科室和相关人员应通力合作,保证各项应急工作的顺利执行。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应对突发事件。一旦突发事件发生,立即启动应急系统。应首先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讯设备、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品等物资的调配和储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从卫生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医务科在院长的领导下要组织相关科室,建立流行病学调查

队伍,搜集整理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

法律依睁芦铅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一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女生前额头发稀疏怎么办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武汉市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细胞温热仪是骗局吗及时有效地处置本市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包括洪涝灾害、地震、火灾、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动植物疫情、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等。

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标准按照专业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执行。第四条 本市建立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渣尘案体系。市水务、地震、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公安交管、交通、卫生、农业、建设、公安等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处置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及与之配套的具体方案。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习或培训,使工作人员熟悉应急预案程序,掌握处理突发事件的方法,并根据演习情况和实际发生的情况对应急预案作相应的修订和完善。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悔迹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物资、设施、通信指挥系统等的储备和建设,加强专业人员培训,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普及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知识,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提高公众的应急能力。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与个人均应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与调度。第二章 应急指挥系统第九条 本市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指挥处置特大突发公共事件。

市应急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和市有关领导同志、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区人民政府区长组成。市应急委员会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兼任,副总指挥由各分管副市长、市有关领导同志兼任。

市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该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督办落实市应急委员会作出的各项决定,并负责相应的信息收集、传递、调查与协调工作。

市应急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调度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第十一条 市应急委员会设立洪涝灾害、地震、火灾、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航空铁路突发事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动植物疫情、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等市专业应急委员会。

市专业应急委员会负责指挥处置有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专业应急委员会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市有关领导同志兼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兼任。

市专业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市专业应急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调度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第十二条 市应急委员会应当建立各类专家库,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专业应急委员会碧梁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类别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专家、抢险、后勤保障与物资供应、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等若干突发事件专业工作组,具体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认定与应急处置工作。第十三条 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市专业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实行24小时工作制,并对外公布接警电话。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特点是:( ) (

时间紧迫性、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可供管理者利用的资源有限、管银族槐理的责任重大、关乎大局、受关注程度高等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锋友及穗皮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扩展资料: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任务:

(1)对疫情进行预测和预防;

(2)控制疫情的扩散蔓延;

(3)紧急救治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受害的公众。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制度的内容:

(1)规定中央与地方的应急管理体制与职责;

(2)建立全国和省两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启动制度;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制度;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信息公布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面提升全社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加快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念坦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控制、处置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科学、精准施策,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强化全社会风险意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

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全面落实“战时状态、战时机制、战时思维、战时方法”要求,坚持“战区制、主官上”,保证各项应急处置措施有效实施。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保证应急工作有序进行。

卫生健康主管岁宏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有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社区居民、村民落实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求。第五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专门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监测网络,根据需要设立监测点,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及时发现潜在隐患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第六条 本市实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负有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具体工作规范,由仔雀桐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发现有以下相关信息,可能构成或者已经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在一小时内向所在区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一)发生传染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食物中毒、职业中毒或者其他中毒的;

(三)发生环境因素事件、意外辐射照射事件的;

(四)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五)发生或者发现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的;

(六)发生医源性感染事件的;

(七)发生或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

(八)市和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信息。第八条 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主要负责人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主要负责人报告。第九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件名称、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和人数;

(二)事件的主要特征和可能的原因;

(三)已经采取的紧急措施;

(四)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向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第十一条 接到报告的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按照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根据需要依法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临时控制,限制人员出入;

(二)封存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设备、材料、物品;

(三)采取紧急卫生消毒、处置措施;

(四)对有关人员实施医学隔离;

(五)组织对病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治;

(六)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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