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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十万个为什么

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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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从疫情防控和应急管理视角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重大流行病疫情具有起因复杂、扩散迅速、影响深远、危害严重等特征,对一个国家常态治理体系和应急管理能力形成重大挑战。应对以新冠肺炎为代表的全球流行病疫情,必须针对这次疫情应对中暴露出来的短板和不足,完善国家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提升突发公共事件应对能力与水平。同时,要提升国家卫生治理能力,更好保障和落实公民宪法权利,补齐公共卫生短板,强化市场监管,加强法治建设,完善自然生态保护法律体系,完善国家储备体系,加强组织人才工作,完善激励问责机制,切实提高国家整体治理能力。一、全球流行病疫情防控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大考以新冠肺炎为代表的全球重大流行病疫情防控,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重大流行病疫情具有起因复杂、扩散迅速、影响深远、危害严重等特征,对一个国家常态治理体系和应急管理能力形成重大挑战。(一)重大流行病疫情具有起因复杂性,往往暴露出现代文明发展中的各种问题和国家治理中的各种漏洞导致重大流行病疫情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其背后都指向发展价值导向的偏差与治理包容性的缺失。人类缺乏节制的欲望扩张和运用利润尺度对世间万物的无尽索取是各种重大流行病疫情频发的重要原因,人与自然关系的失衡在人类侵占自然生态空间的同时也必然导致自然界对人类的拒止与反侵入。各种反常的火灾地震、物种灭绝、气候巨变、病毒肆虐都无不昭示着这样一个无情的事实:整个地球上人与自然的矛盾与冲突已经达到了干细胞美容抗衰靠谱吗一个十分危险的临界点。人类发展成果从外观上看是日益现代化的高速交通与完善的公共设施、日益丰富的消费产品与不断进步的科技创新成果、不断壮大的城市圈与洪流般聚集的人流物流资金流,但深层次中潜藏着分配不公平、服务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社会不安全等多种问题,使重大流行病疫情获得了潜滋暗长的各种必备条件。要有效应对重大流行病疫情,人类必须确立发展的边界与限度,以自然生态完全修复为标准确立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准则,完善为自然立法的各种治理制度,找到人与自然的共生点;在人类文明自身,则需要以包容性发展为基础,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与权利保障为目标,全面完善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各种必备制度体系,“抓紧制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急需的制度、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必备的制度”,使城市化、智能化、现代化的各种成果为了人、服务于人、服从于人。(二)重大流行病疫情具有扩散迅速性,需要整个国家应急管理体系与疾病控制系统进行有效的紧急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特别是重大流行病疫情往往发生突然、传染迅速、迅疾造成广泛影响,如果国家应急管理体系的各个系统、各个层级和各个环节应对不及时、决策不科学、处置不恰当,就有可能导致事件迅速_化,产生群体性心理恐惧、情绪焦虑、行为改变、人格变异等恶果;如果在疫情暴发初期不能及时有效加以干预控制,疫情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往往迅速扩大升级,从局部的原始疫区向周边区域乃至全国、全球扩散,从卫生医疗秩序的失序向整个经济秩序的失序、市场秩序的失衡和社会秩序的失稳扩散。面对重大流行病疫情日益严峻的扩散形势,只有完全的信息公开、科学民主的应急决策、高效的部门协同和应急处置,才能占据先机、赢得主动。(三)重大流行病疫情具有影响深远性和危害严重性,需要整个国家公共治理体系协同高效应对公共卫生应急事件特别是重大流行病疫情常常在短时间内造成感染人群大量发病和不治身亡,特别是致病人群大量向医疗机构集聚形成对卫生资源的挤兑,使公共卫生机构和医疗体系面临巨大压力。如果不能有效阻止疾病传播,就有可能对经济贸易、金融投资及社会生活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例如,1918年甲型流感病毒H1N1亚型在全球引发的“西班牙流感”导致超过5000万人死亡;1998年登革热大流行使世界56个国家的120多万人患病;2009年的全球性流感有超过160万人确诊;2019年的非洲猪瘟对中国经济造成巨大影响;等等。显然,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推进,重大流行病也呈现出全球传播的明显趋势。但是,各国公共卫生治理水平还停留在国内常态化治理的水平,远远难以应对日益突出的全球重大流行病趋势。2019年1月,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彭博公共卫生学院环境卫生、工程与流行病学系副教授Jennifer B. Nuzzo与约翰·霍普金斯卫生安全中心的研究人员一起发布了首个显示全球卫生安全水平的“全球卫生安全指数”(GHS Index)。这一评估全球195个国家公共卫生安全水平的指数显示,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在应对重大流行病疫情方面具备完全充足的资源和能力,全球整体的卫生安全平均得分仅为40.2,世界上主要的中高收入水平以上的国家平均得分也不超过50。为有效应对各种重大流行病疫情和日益常态化多样化的危机事件,中国整个国家治理体系都要进行应对全球传染病风险的压力测试,从结构和功能上重塑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应对全球流行病疫情的整体能力与水平。二、完善国家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提升国家整体危机管理能力应对以新冠肺炎为代表的全球流行病疫情,必须针对这次疫情应对中暴露出来的短板和不足,完善国家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提升突发公共事件应对能力与水平。“非典”以后,我国不断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和传染病防控体系,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等,基本构建了应对自然灾害、社会危机与公共安全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体系。但是,在这次应对新冠肺炎的实践过程中,从体制到机制等各方面却暴露出了存在的严重问题。一是对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依然存在分割管理的体制。即使在2018年党政机构改革之后,自然灾害、生产安全、社会危机事件由应急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但公共卫生应急事件依然由卫生部门管理。一方面,应急管理部门作为危机事件的主管部门没有卫生应急管理的各方面权力与责任,另一方面,卫生部门承担着对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的沉重管理责任,难以有效承担起卫生应急管理责任。自然灾害与社会危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职责分割管理的体制,使具有丰富应急管理经验的应急部门难以第一时间介入启动应急响应,卫生部门沉重的日常医疗管理工作也导致了其对公共卫生危机事件的麻木和反应迟缓。来源:中国经济报告

为什么说公共卫生应急工作非常重要

因为公共卫生事件会导致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所以公共卫生应急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公共卫生事件具有突发性、公共性、紧迫性、严重性等特点,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着重大影响。

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要运用系统思维、注重协同配合。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涉及法治、防控、救治、保险、救助、应急管理等方方面面,头绪多、任务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更加注重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搞好配套衔接,进一步增强制度合力,让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更好发挥作用,切实维护公众安全。

扩展资料:

重视公共卫生就要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变“重应急、轻日常”的思维。长期以来,我国通过动员人民群众,推动除害灭病、健康教育、改水改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等工作,以较低的成本实现了较高的健康绩效。

建设健康中国,必须强化政府、社会、个人责任,引导群众树立正确健康观,加强早期干预,形成有利于健康的生活方式、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努力使群众不生病、少生病,提高生活质量。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新华社评论员:着力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

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应急管理体制

一、应急管理制度建设与完善应当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我国的应急管理制度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的。尽管我国在应急响应、社会动员和恢复重建等方面已经建立起了有效的制度,但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社会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决定了应急管理制度建设的水平仍处于起步阶段。完善我国的应急管理制度并使之成熟,我们就必须研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第一,实践探索与理论先导的关系。国家应急管理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后,我们就必须研究体系与时代条件的关系、体系与法规配置的关系、体系与本国特殊性的关系。要加强制度体系内部和谐的研究,防止制度之间的不协调,提高制度体系的整体质量。要不断深化对立法理论的认识,引领制度体系的完善。

第二,坚持中国特色与借鉴西方制度的关系。在学习借鉴外国成功制度时,搞好其与我国已有制度之间的整合与协调甚为关键。我国现有的应急管理制度中存在一些对外国应急制度借鉴的痕迹。实际上除总体的法治力向的认同外,具体借鉴国外相关制度时,一定要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避免舶来之后、演化之间,出现“橘枳之变”的情况。由于国家政治体制的不同,如果简单移植西方制度,则必然出现“南橘北枳”的现象;而操作层面的具体规则无需其他制度配合的“移植”,往往不易走样。

第三,中央和地方权限的关系。社会发展使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关系出现新的特点,地方人大和政府通过法规规章寻求地方自主权。事实上,有不少地方立法常常是突破中央法律进行符台当地实际的创新尝试,因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如何观察这种法律位阶冲突?积极心态评价会认为是“良性”冲突,此后可能会成为全国立法的先行试验;消极心态则会认为是“不良”冲突,突破现行法律会影响国家法治的统。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在社会转型期,必须使法律成为调节府际关系的重要手段,以使中央立法权限范围确定后,地方立法权能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灵活地使用。

二、应急管理是国家和政府的重要责任

一个法治国家,如果没有有效的与灾害应对相关的法律,就很难在遭遇突发灾害和事件时提供灾害防护和事件处置的方法。有人认为:“应急管理不受法律限制,紧急情形下需要执行”,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事实上极端的战争或紧急状态下政府的职权和活动,我国《宪法》、《国防动员法》和《戒严法》也都作了规定。

(一)战争状态的动员和戒严

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有权“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国防动员法规定,国家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建立健全与国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的国防动员体系,增强国防动员能力。

《戒严法》规定,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时,国家可以决定实行戒严。

(二)除战争和紧急状态实行的特殊法律外的应急管理法律

为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保障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已相继颁布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核心的应急管理法律35件,行政法规36件,部门规章55件,以及大量地方应急管理的法规和规章。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应急管理法律体系趋于完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了突发事件的概念及分类,规定了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根据《宪法》的要求,国家采取任何涉及公民权利的行动都需要制定法律或法规,政府只有在有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够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面对灾害,国家采取保护和预防的应对措施,也包括给在灾害中遭受伤害的公民提供帮助,是国家和政府保护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当然,国家进行灾害防护也是符合国家利益的,防止和应对灾害与国家利益息息相关,灾害发生会影响社会稳定甚至造成社会的大动荡。对于国家而言,最让国民丧失信心的莫过于国家无力预防和应对灾害。在灾害面前可以因为政府应对得当而使国家空前团结,也会因应对不当而使政局动荡。

三、我国应急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应急管理制度建设基本实现了规范化、法制化。在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领域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

在应对自然灾害方面,以《水法》、《防洪法》、《森林法》、《草原法》、《地矿法》为骨干形成了制度体系。在水土矿藏资源管理方面建立了规划、开发利用,工程的保护、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制度。

在此基础上国务院还制定了配套的条例使这些制度更加具体,易于执行。例如《防汛条例》规定,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并对防汛组织、防汛准备、防汛与抢险、善后工作、防汛经费、奖励与处罚作了详尽规定。此外,还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防沙治沙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在应对地震灾害方面,国家制定了《防震减灾法》,规定了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法律责任等制度。配套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应急机构、应急预案、临震应急、震后应急、奖励和处罚等制度。因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的需要,可以在灾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

在应对事故灾难方面,随着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生产安全事故也呈多发态势,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带来极大威胁,也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为此国务院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报告、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同时还制定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在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方面也分别作了规定。在火灾预防方面,国家制定了《消防法》,规范了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此外还有《建筑法》,国务院《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特别是在《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中,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凄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还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在应对公共卫生事件方面,国家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明确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的方针,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国务院制定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并具体确定了应急准备、监测、报告和公布、应急处理、法律责任等制度。此外,国务院还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规文件。

在食品安全方面,国家制定了《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制度。此外,还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务院的《植物检疫条例》、《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

在应对社会安全事件方面,国家制定了《集会游行示威法》,规范了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此外,还有《民族区域自治法》、《人民警察法》、《监狱法》、《中国人民银行祛》、《商业银行法》、《治安处罚法》、《刑法》、国务院的《信访条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

这些法律法规确定的应急管理基本制度与中央政府部门制定的应急管理规章,省、直辖市、自治区及较大的市制定的有关政府应急管理的法规规章共同构成国家应急管理制度体系。

四、进一步推动完善我国的应急管理制度

(一)我国应急管理制度的特点

在长期的应急管理实践中,我国逐步形成了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分部门按类别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这些形成体系的制度有以下特点:

1.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我国应急管理的最高机构是国务院,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国务院办公厅设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口常应急机构设在对口主管部门,成立临时应急管理机构,统一指挥和协调各部门、各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2.分级管理、条块结合

按照突发事件的规模和范围实行分级管理。而对由地方为主处置的突发事件,国务院各部门应给予指导、协调和帮助,实行条块结合管理。

3.部门应急形成体系

国务院承担直接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部门,均设有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信息通讯系统、防灾设施装备、应急救援队伍,建立了监测预报体系、组织指挥体系和救援救助体系。

(二)我国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不足

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实践中,各级政府充分发挥了组织职能,凸显了政府应急管理水平的迅速提高。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具体表现为:

1.职能分工不够清晰

首先是条块应急管理职权划分不够清晰,职责分工不够明确,造成在实践操作中常常出现部门间协调困难、行动衔接配合不到位等问题;其次是地方属地化管理的责任和授权不足,在应急实施中难于运行。

2.综合性风险评估机制薄弱

以部门为基础的监测体系和风险评估较为有力,但因综合性的风险评估和趋势预测有所不足,缺乏科学的风险评估指标,也未形成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3.政府及部门信息沟通机制运转不畅

目前我国还存在应急信息报告的标准、程序、时限和责任不明确、不规范等问题,信息系统之间相互分割,缺乏互连互通和信息资源的共享,综合性信息分析和综合性信息平台建设有待加强。

4.社会参与制度化程度不高

我国对全社会的应急教育、培训、演练、救灾善款的募捐和社会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等均无系统法律,缺乏设计具体措施和要求,不利于实际操作。

(三)完善应急管理制度的建议

近年来我国的应急管理由传统单一行业、专业、领域中发生事故的应对、区域内常见事件的应对,迅速向现代的跨行业、专业、领域的突发事件应对与处置转变。传统应急管理的主要特点是面对的事件复杂性相对较低,应急中需要采取的技术手段和管理策略比较明晰,人们的认知角度比较单一。而现代应急管理的主要特点是所处理的突发事件多属于非常规复杂事件,事件的可预测性、可预报性很弱,几乎不可预控;技术和管理已经充分发展,使得应急变得更加快捷有效。因此要通过及时制定或修改法律来不断完善政府应急管理制度。

完善我国应急管理法律制度的总体思路应当是:以宪法有关规定为统帅,在立法和法律执行的过程中,强调高效应急处置是政府法定责任的法治精神,总结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以来的经验,回应国家应急管理的实践要求,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确定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相衔接的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广省级立法在应急制度建设方面的经验,推动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政府通过规章规范的政府应急管理行为并使其缜密化,使国家应急管理制度更加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快速发展,保障人民各项权利。

1.完善应急机构组织建设

首先是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建设,更加有效地调动党、政府、军队和社会各种资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应对的总体协调,消除“条块分割”给灾害应对带来的羁绊。

其次是加强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建设。近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能,协助政府全面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

三是将应急管理工作重心下移。突发事件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和紧急突发性,为防止应急响应不及时贻误战机,导致事件升级,增大处置成本和风险,要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这一原则,让地方政府切实负起责任,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努力将突发事件的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

2.创新政府应急管理制度

首先是应急预案管理创新与行政合同相衔接。在未来的应急管理中,通过制定新法律创制行政合同制度,政府通过与非政府组织签订行政合同来约定双方在灾害应对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合作分工,并将合同文本纳人应急预案。

其次是在制定和修改法律时增加应急状态下行政程序和强制方式。适时修改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强制法,增加应急状态下政府行使强制权力的方式,规定不同于常态的行政程序。

3.制定法律法规规范,补充法律尚未调整的领域

首先是强化社会参与应急救灾的激励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村委会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调动社区、非政府组织等力量在应急中发挥作用。

其次是建立应急征用补偿等制度。建立专职救援队伍面向社会服务和参加社会救援的补偿政策、资金投入政策、工伤保险政策、指战员转岗安置政策等。

第三是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借鉴西方国家巨灾保险制度的经验,认真扎实地调查研究我国实际情况,积极协调各部门,完善巨灾保险法治环境,国家给以政策支持,适时推进巨灾保险试点,在此基础上制定巨灾保险的法规,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系。

卫生应急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指卫生应急的哪几个阶段

应急管理包括预防、预备、响应和恢复四个基本阶段。

卫生应急工作主要内容包括监测预警、现场调查与处理、实验室检测、现场评估、督导检查、应急技术和物资储备、善后处理、应急培训与演练、信息发布与通报、普及卫生应急知识,以及组织、参与国内外医疗卫生救援等。

扩展资料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关口前移;

(2)信息先行、快速反应;

(3)社会参与、协同合作;

(4)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5)依靠科学、依法处置。

应急预案

1、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2、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3、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4、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5、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6、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质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应急管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是什么的基础条件

应急管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是建设国家应急管理现代化体系的基础条件。坚持总体国家安全是应急管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目标。公共卫生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直接关系着经济社会和大局稳定。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坚持总体国家安全是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增强人民群众公共安全感的重要保障。

如何看待后疫情时代的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既要立足当前科学精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也要放眼长远从体制机制上创新和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举措。

在应对疫情中,暴露出我国在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明显短板,要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深入研究如何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完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健全统一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等重大问题,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新冠肺炎疫情是一次危机,也是对我国治理体系和能力的一次大考。赢得这次大考,既要立足当前科学精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也要放眼长远从体制机制上创新和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举措。这为我们更深入地认识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重要契机,为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带来一些思考和启示。

扩展资料:

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相关内容:

1、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仅扩展了中国现代化的研究领域和实践范畴,而且意味着中国的现代化更具多维性、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

2、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一定内含着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基本诉求,两者是同向同行的有机统一体。如果长期存在治理能力不足的风险,那么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也就不能从纸上走到路上。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应对疫情给国家治理现代化带来的思考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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